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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车主维权有了依据
来源:电动矿用车 | 发布时间:2013-3-24 15:40:11 | 浏览次数:

  方便快捷的电动车,赢得了不少市民的厚爱,渐成千家万户的代步工具。然而,因为缺乏三包规定,消费者新买的电动车一旦出现问题,很容易被销售商、生产商、维修商等三方踢皮球。年前,家住合肥的陈先生就遇到这样的烦恼:近3000千元买了一辆品牌电动车,骑了不到三天,充电器就坏了,找销售商要求换货,对方却不予接受。销售商告诉他,店里只负责销售,售后得去找生产商;厂商却说具体售后由销售商负责。销售商和厂商之间的扯皮,让陈先生苦不堪言。

  3月5日,我省《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的规定》正式实施。新规定明确表示,电动自行车三包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。销售商与生产商、销售商与供货商、销售商与特约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、不得免除三包责任。

  规定还明确,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,电机、控制器、传动系统、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,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、换货或退货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,销售商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,不得收取折旧费。电动自行车售出15日内,上述性能出现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;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。

  “我们卖的电动车质量是有保障的,7天内电机之类的主要部件不可能发生问题,如果真的有问题,我们免费给予更换部件甚至换车,但退货是不可能的。 ”三孝口一家某品牌电动车行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。针对这一情况,省消协宣传部主任张骆明表示,“这不符合我省新出台的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。消费者可以依据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 ”

  根据规定,电动车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电机、控制器、传动系统、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故障,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凭特约修理商提供的修理记录或证明,由销售商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;无同品牌同型号、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他品牌或型号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商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,不得收取折旧费。销售商有同品牌同型号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坚持退货的,可收取折旧费。

  虽然电动车自购买之日起便可享受“三包”服务,但也有例外。“消费者购车时,以书面形式被告知电动自行车存在瑕疵;无发票或‘三包’凭证;编号与登记号不符;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、维护、修理而造成损坏的;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;不在三包目录内的易耗品,如轴承、保险丝、灯泡等”,销售商则不承担三包责任。

 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,购买电动车时要货比三家,试骑体验电动车性能,尽量选择信誉好、规模大的经营者和知名品牌电动车。购车时,消费者可先要求商家出示产品检验合格报告,要注意看相关的技术参数和颁布的生产许可证,注意车架、电机、控制电器、电池等配置,如果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,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。在购买电动车时购买有厂家投保的产品,万一丢失,也可索赔。

  同时,在购买后,消费者要将电动车的电机号和电池型号等项目在发票上填写清楚。如果发生质量问题,在维修时也一定要求维修人员认真填写维修记录。还要注意询问电动车生产日期,尤其是电池的生产日期。还要保管好相关凭据,以便万一出现质量问题,可以在维修、维权时使用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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